法規名稱: 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使用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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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客家文化及藝文活動,增進花蓮縣
  客家文化會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使用效能,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使用管理之場地,包括文化會館常設展示室、第二展示室、圖書
  閱覽室、會議室、研習室、中庭空間及演藝堂等場地。

  本館開放使用日期如下:
  一、常設展示室、第二展示室、圖書閱覽室、會議室、研習室及演藝堂
      :除農曆除夕、農曆春節及清明節外,全年開放使用。
  二、中庭空間:除農曆除夕外,全年開放使用。
  本館開放使用時間如下:
  一、常設展示室、第二展示室、會議室、研習室及演藝堂:
    (一)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二時至五時。
    (三)晚間:六時至九時。
      每時段三小時,使用未滿一時段以一時段計。
  二、圖書閱覽室:
    (一)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二時至五時。
  三、中庭空間:七時至十八時三十分。

  除圖書閱覽室外,申請人申請使用各場地時,應於使用日前七日填具使
  用申請書(如附件一、二),向本府申請,核准後,申請人應於使用前
  一日繳清使用規費與保證金。但申請人有急迫情事者,得於使用前一日
  申請,並同時繳清使用規費與保證金。

  本館使用規費及保證金之收費基準如附件三、四所示。使用期滿或契約
  終止時,申請人已將場地回復原狀,且無需修復各項設施及設備者,本
  府無息退還保證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費申請使用本館場地:
  一、為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舉辦之活動。
  二、經本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
  三、與推展客家事務有關之活動。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人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
      護,並應接受本府管理人員之監督。
  二、使用人應妥適使用及維護一切設施;未經本府同意,不得變更本館
      原有建築結構、裝修配置及佈置擺飾。
  三、因可歸責於使用人之事由,致本館設施發生損壞,使用人應負賠償
      責任。
  四、活動不得使用任何易燃、易爆之危險物品。
  五、不得於常設展示室、第二展示室、圖書閱覽室、會議室、研習室及
      演藝堂等地點用餐。
  六、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清理場地並回復原狀。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隨時終止租借場地,已繳納之保證金
  不予退還,並得於一年內禁止其再申請使用:
  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者。
  二、假借活動對外營業或未經核准進行對外募款。
  三、辦理喪葬事宜者。
  四、未維護會館暨鄰接區域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衛生、建築、設備、公
      物及人員安全者。
  五、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
  六、未經本府許可將場地轉讓、轉租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七、違反其他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申請人因前項情形中止租借場地,已繳尚未使用時段之費用,予以退還
  。

  申請人未自行搬遷之設備及物品,於本府通知後七日仍未搬遷者,視為
  廢棄物,本府得逕行清除;因聯絡地址不明無法通知,於公告後三日仍
  未清除者,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