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客家文化及藝文活動,增進花蓮縣
客家文化會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使用效能,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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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使用管理之場地,包括文化會館常設展示室、第二展示室、圖書
閱覽室、會議室、研習室、中庭空間及演藝堂等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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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開放使用日期如下:
一、常設展示室、第二展示室、圖書閱覽室、會議室、研習室及演藝堂
:除農曆除夕、農曆春節及清明節外,全年開放使用。
二、中庭空間:除農曆除夕外,全年開放使用。
本館開放使用時間如下:
一、常設展示室、第二展示室、會議室、研習室及演藝堂:
(一)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二時至五時。
(三)晚間:六時至九時。
每時段三小時,使用未滿一時段以一時段計。
二、圖書閱覽室:
(一)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二時至五時。
三、中庭空間:七時至十八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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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圖書閱覽室外,申請人申請使用各場地時,應於使用日前七日填具使
用申請書(如附件一、二),向本府申請,核准後,申請人應於使用前
一日繳清使用規費與保證金。但申請人有急迫情事者,得於使用前一日
申請,並同時繳清使用規費與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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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使用規費及保證金之收費基準如附件三、四所示。使用期滿或契約
終止時,申請人已將場地回復原狀,且無需修復各項設施及設備者,本
府無息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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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費申請使用本館場地:
一、為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舉辦之活動。
二、經本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
三、與推展客家事務有關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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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人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
護,並應接受本府管理人員之監督。
二、使用人應妥適使用及維護一切設施;未經本府同意,不得變更本館
原有建築結構、裝修配置及佈置擺飾。
三、因可歸責於使用人之事由,致本館設施發生損壞,使用人應負賠償
責任。
四、活動不得使用任何易燃、易爆之危險物品。
五、不得於常設展示室、第二展示室、圖書閱覽室、會議室、研習室及
演藝堂等地點用餐。
六、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清理場地並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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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隨時終止租借場地,已繳納之保證金
不予退還,並得於一年內禁止其再申請使用:
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者。
二、假借活動對外營業或未經核准進行對外募款。
三、辦理喪葬事宜者。
四、未維護會館暨鄰接區域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衛生、建築、設備、公
物及人員安全者。
五、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
六、未經本府許可將場地轉讓、轉租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七、違反其他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申請人因前項情形中止租借場地,已繳尚未使用時段之費用,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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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未自行搬遷之設備及物品,於本府通知後七日仍未搬遷者,視為
廢棄物,本府得逕行清除;因聯絡地址不明無法通知,於公告後三日仍
未清除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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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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