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之施工計畫書應包括餘土處理計畫,並依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
  條例相關規定送本府備查。使用非本縣轄區內之餘土處理場所,應先取
  得當地主管機關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之同意文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