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縣轄市公所設左列各單位分掌有關事項:
  一、民政課:掌理一般行政、調解服務、自治、地政、禮俗宗教、公共
      造產、教育文化、環境衛生、一般社政、社區發展、醫療補助、急
      難救助、低收入戶家庭補助、老弱無後民眾收容安置、山胞生活改
      進及協辦民防等事項。
  二、財政課:掌理財務、公產、出納及協助稅捐稽徵等事項。
  三、建設課:掌理農林漁牧生產、農業推廣、糧食、農產運銷、農情調
      查、市場管理、公用事業、觀光及簡易工商登記事項。
  四、工務課:掌理土木工程、都市計畫、公共建設、交通、水利、簡易
      自來水、營建管理、違章建築查報、小型排水設施及二樓以下建築
      管理等事項。必要時得成立工程隊,辦理工程之測量、施工、監工
      及路燈管理、維護等技術性工作。
  五、兵役課:掌理兵役行政有關事項。
  六、秘書室:掌理文書、庶務、印信、法制、國家賠償、研考、便民服
      務及不屬各單位事項。
  七、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八、政風室:掌理政風業務事項。
  九、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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