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公地承領人次序如左:
  一、承租耕地之現耕農。
  二、雇農。
  三、承租公地不足之佃農。
  四、耕地不足之半自耕農。
  五、無土地耕作之原土地關係人而需要土地耕作者。
  六、轉業為農者。
  同一土地有數人承領時,由扶植自耕農促進委員會審定之。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