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承領人次序如左: 一、承租耕地之現耕農。 二、雇農。 三、承租公地不足之佃農。 四、耕地不足之半自耕農。 五、無土地耕作之原土地關係人而需要土地耕作者。 六、轉業為農者。 同一土地有數人承領時,由扶植自耕農促進委員會審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