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下水道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既有建築物用戶排水設備之設置,應由所有人
、使用人、管理人或委由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向管理機關(構)申請核准
之。
前項申請以同一巷道之污水下水道用戶同時申請聯接使用為原則。但因情
形特殊,經管理機關(構)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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