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登記員對會辦文件,應依左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收到承辦人員送來之送會文件後,應檢出甲表,將所有會辦單位,
      依次註明於「備考」欄內,並於甲、乙、丙三表「預定結案日期」
      欄內,複寫「送會」二字,承辦員之次一行,填入受會之第一單位
      ,左旁記載「送出日期」,「查詢日期」欄內填寫公文送出日期算
      起三個工作日為查詢日期,在甲、乙二表左上角,蓋一「送會」戳
      ,再按移文方式送出,俟受會單位將甲表退回,仍依所定查詢日期
      ,將甲表放入待辦盒日期卡片內,乙表置於分類盒之分類卡片中。
  二、受會單位收到會辦文件,應在甲表之「承辦員簽名」欄內蓋收文章
      ,於「日期」欄內填寫收到月日時,並即退回送會之原登記桌。
  三、受會單位收到會辦文件,應照收文方式登記甲、乙、丙表,並應引
      用原送會登記表所列總收發文號,「來文者」欄內,填寫來文之機
      關名稱,另加一括弧記載送會單位,並在甲、乙、丙三表左上角,
      蓋一「受會」戳。
  四、受會單位收到承辦人員交來會竣之文件,應檢出甲、乙二表按移文
      方式在預定結案日期後複寫「退會」或「轉會」二字,「承辦員」
      欄填寫原送會或次一受會單位名稱,並於左旁註明「退(轉)」會
      月日時,乙、丙二表暫放收文盒中,以甲表附案送出,待甲表退回
      ,放入結案盒中,乙、丙二表仍按規定手續辦理。
  五、原登記桌收到會竣之文件,應在受會單位之甲表蓋章,填寫到月日
      時後退還,並檢視該文件之丙表及內容,如有簽註相反或增加意見
      ,得退還承辦人員辦理,否則可由登記員逕行處理,已逾原填預定
      結案日期時,登記員即予辦理展期手續,並通知承辦人員,不必再
      按收文方式,退交承辦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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