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儲訓及遴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甄試委員會委員由縣長聘任之,任期一年,自三月一日起至次年二月底
  止;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會議之議決須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甄試委員會之召開程序,依會議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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