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委員會委員由縣長聘任之,任期一年,自三月一日起至次年二月底 止;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會議之議決須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甄試委員會之召開程序,依會議規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