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儲訓及遴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候用人員如經遴聘而不願擔任或候用期間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
  之行政處分者,取消其候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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