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買賣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或抵押債務債券之交易對象,
以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為限,其買賣標的應符合證券商受託
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所定證券商得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
外國證券化商品信用評等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開放證券自營商得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得於營業
處所從事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MBS)及抵押債務債券(CDO)之買賣
,爰參照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所定專業投資
人可投資外國證券化商品信評規定,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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