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圖根測量以衛星接收儀施測者,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星曆改正。
二、電離層改正。
三、對流層改正。
四、衛星及接收儀時錶改正。
五、接收天線相位中心及天線高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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