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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一條
圖根測量以衛星接收儀施測者,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星曆改正。 二、電離層改正。 三、對流層改正。 四、衛星及接收儀時錶改正。 五、接收天線相位中心及天線高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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