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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一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 、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處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 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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