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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一條
因價格變動致委託人信用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其債務之金額增加時,證券 商不得對委託人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額之現款、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或抵 充融資自備款、融券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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