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登記員接到承辦人員在待辦日期未屆滿前申請展期之通知時,應在甲表
  背面上方,自左向右註明延展日期、日數、理由送承辦人員蓋章及單位
  主管核准蓋章後,再在甲表上之「預定結案日期」欄及甲、乙二表之查
  詢欄內,重填預定結案日期及新查詢日期,並通知承辦人員在丙表上更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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