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員接到承辦人員在待辦日期未屆滿前申請展期之通知時,應在甲表 背面上方,自左向右註明延展日期、日數、理由送承辦人員蓋章及單位 主管核准蓋章後,再在甲表上之「預定結案日期」欄及甲、乙二表之查 詢欄內,重填預定結案日期及新查詢日期,並通知承辦人員在丙表上更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