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
  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執行封存、檢查、調
  查或檢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