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委託人委託賣出償還融資或買進償還融券,應填具註有「還款」或「還券
」字樣之委託書;證券商應先核對其償還交易之證券種類數量確與原買賣
紀錄相符,始得受託買賣。
前項償還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填製註有「還款」或「還券」字樣之買賣
報告書交由委託人簽章。
委託人委託第一項償還交易成交後不足清償債務時,證券商應即通知委託
人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償還債務,或以委託人信用帳戶內款項予以抵
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