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十七條第二項增訂委託試驗結果被引用時,應完整公開資訊
      及正當引述之規定,爰明定違反時先予限期改正(如撤除、更正、
      於原媒體刊登更正啟事等),未改正者始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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