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十七條第二項增訂委託試驗結果被引用時,應完整公開資訊 及正當引述之規定,爰明定違反時先予限期改正(如撤除、更正、 於原媒體刊登更正啟事等),未改正者始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