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幹導線、支導線簡易平差計算之規定如下:
一、水平角閉合差,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
    (一)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20"√N(N為含起迄二已知點之導線點總數)。
          2.支導線:20"√N+30"
    (二)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N
          2.支導線:1'√N+1'
二、水平角閉合差,採平均配賦,並算至秒止。
三、縱橫距閉合差,依各邊長與邊長總合之比例配賦,並算至毫米止。
四、位置閉合比數,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
    (一)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5,000
          2.支導線:1/3,000
    (二)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3,000
          2.支導線:1/2,000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亦得採最小自乘法嚴密平差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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