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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四條
文件陳核(判)時,登記員應將甲、乙二表檢出,乙表暫放收文盒備查 ,甲表背後註明陳核日期,隨文附送簽稿收發簽收後退回,再從收文盒 將乙表取出,分別將甲、乙二表放回原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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