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於證券金融事業公開標借、議借或標購融券差額證券期間,得暫停
該種證券之融券賣出,並得不受理融資現金償還,但融資到期償還,或委
託人申請融資現金償還並以其應得有價證券償還融券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於每種有價證券融券餘額、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出借餘額與辦
理第七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出借餘額合計數,達融資餘額、自有券
與借入券之合計數致停券之期間,證券商不得取回已作為券源之自有券。
證券商以借入券或自有券供委託人融券賣出,不得因出借人請求提前還券
,要求委託人償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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