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撤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釋字七四八
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否認子女之訴、認領子女之訴及其他非屬當事人
得處分之事項,不得為訴訟上和解。
〔立法理由〕 參照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修正。又非屬當事人得處分
之事項,除本條例示之撤銷婚姻、撤銷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
否認子女之訴及認領子女之訴外,種類繁多(例如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之甲
類訴訟事件等,該條立法說明參照),為免誤解,爰酌修後段文字,以利
法院審酌具體個案狀況辨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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