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訴者因處理之必要,得請申訴人述明受性騷擾之事實,並依申訴 人之陳述進行調查,要求相關部門或人員提供資料。 申訴人述明事實後,被申訴者否認該事實時,應就該事實之不存在負舉 證責任。 受理申訴者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十 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