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受理申訴者因處理之必要,得請申訴人述明受性騷擾之事實,並依申訴
  人之陳述進行調查,要求相關部門或人員提供資料。
  申訴人述明事實後,被申訴者否認該事實時,應就該事實之不存在負舉
  證責任。
  受理申訴者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十
  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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