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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六條
文件判行後,除自行繕寫外,送繕時,登記員在甲、乙表填明交繕月日 時,乙表暫放收文盒,甲表隨文附送繕寫人員蓋章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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