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文件判行後,除自行繕寫外,送繕時,登記員在甲、乙表填明交繕月日
  時,乙表暫放收文盒,甲表隨文附送繕寫人員蓋章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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