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登記員收到發文後退回之丙表,應在甲表左下角,依丙表所載填入發文
  或結案日期,並將發文號及處理方式,填入「備考」欄內,如係併辦或
  彙辦案件,應分別註明併辦或彙辦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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