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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七條
登記員收到發文後退回之丙表,應在甲表左下角,依丙表所載填入發文 或結案日期,並將發文號及處理方式,填入「備考」欄內,如係併辦或 彙辦案件,應分別註明併辦或彙辦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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