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每日應將委託人融資融券額度、交易明細與餘額等資料傳送證券交
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有關資券相抵交割部分應分開列示。證券交易所及
櫃檯買賣中心彙計後,於次一營業日開市前公告融資融券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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