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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九條
證券商每日應將委託人融資融券額度、交易明細與餘額等資料傳送證券交 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有關資券相抵交割部分應分開列示。證券交易所及 櫃檯買賣中心彙計後,於次一營業日開市前公告融資融券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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