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
  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
  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
  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
  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
  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
  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