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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 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 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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