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位於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經該水庫管理機關( 構)認定不影響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之執行者,其土地使用規劃及配 置應採低密度利用,與自然環境配合,並依附表規定辦理。
考量水庫集水區屬具敏感特性且為全國國土計畫指定之特殊地區,爰依全 國國土計畫水庫集水區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明定申請案件如位於水庫集 水區之應考量事項與相關許可條件,就土地使用規劃與配置以配合自然環 境予以規劃,以保障水資源供應及維護水庫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