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件位於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經該水庫管理機關(
構)認定不影響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之執行者,其土地使用規劃及配
置應採低密度利用,與自然環境配合,並依附表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考量水庫集水區屬具敏感特性且為全國國土計畫指定之特殊地區,爰依全
國國土計畫水庫集水區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明定申請案件如位於水庫集
水區之應考量事項與相關許可條件,就土地使用規劃與配置以配合自然環
境予以規劃,以保障水資源供應及維護水庫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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