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之校長、教育長及教務、訓導主管 人員資格,除依法律規定外,須曾受第五條警察教育,並曾任警察教育 或行政工作五年以上者。
配合警官學校改制為警察大學,將條文中「警官學校」之用語修正為「 警察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