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教育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之校長、教育長及教務、訓導主管
  人員資格,除依法律規定外,須曾受第五條警察教育,並曾任警察教育
  或行政工作五年以上者。
〔立法理由〕
  配合警官學校改制為警察大學,將條文中「警官學校」之用語修正為「
  警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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