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申請教官資格審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警政署、消防署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轉各校
初審後,轉報本部審查:
一、申請表。
二、履歷表。
三、學歷證明文件。
四、服務機關或學校之服務證明書。
五、符合第四條或第五條及前條規定之資料或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教官資格案件,由本部設教官資格審查會審查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相關表件係為辦理業務所需填載之各類書、表或格式等,宜由業務主管機關(單位)依
    實際需要訂修,因附件一及附件二內容無涉及資格、基準或條件等實體規範,爰予刪除
    。
三、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修正機關名稱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四、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分列各款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
五、第二項移自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前段,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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