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
四十六年十月四日發布施行後,曾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二年六
月十八日修正。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修正相關機關名稱、專門著作送
審及運動教練證照審認等相關身分及規定,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增訂申請教官資格審查者,應具有現職且實際從事警察、消防、海洋
委員會等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職務身分。(修正條文第三
條)
二、修正申請教官資格應具備之教學經歷及術科教官之運動教練證規定。
(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
三、修正專門著作應符合之相關規定及增訂送審專門著作與曾送審之著作
對照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修正機關名稱為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增訂審查期程、補件或說明之案件辦理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增訂申請教官資格審查不合格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