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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山地義勇警察之訓練區分如左: 一、幹部訓練:指副班長以上之訓練。 二、常年訓練:指幹部與隊員之訓練。 三、特定訓練:指幹部與隊員依任務需要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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