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民防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有關機關查詢空襲或警報情況,應儘量利用專線電話,與內政部警政
  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或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及縣(市)警察局民防管制
  中心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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