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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民防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各有關機關查詢空襲或警報情況,應儘量利用專線電話,與內政部警政 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或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及縣(市)警察局民防管制 中心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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