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就業金卡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撤銷或廢止其就業金卡:
一、經勞動部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或外
    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之情事。
二、經外交部通知有撤銷或廢止其簽證之情事。
三、在我國居留期間,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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