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已出境役男遺失護照,向鄰近之駐外館處申請補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當地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
    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前項之已出境役男,符合第四條第二項得換發護照規定者,得依該規定補
發三年效期護照;不符合者,應依第四條第三項所定效期補發。污損換發
時,亦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修正本條文之規範對象,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
三、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第二項,並配合修正所引條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