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一般條款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間三年。
  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書面同意延長或修訂之。
  本瞭解備忘錄得由任何一方,於六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要求終止之。除
  雙方另有約定外,於禁止前已依本瞭解備忘錄協議並開始之活動,其有
  效性或期程,不受本瞭解備忘錄終止之影響。
    為此,本瞭解備忘錄經雙方正式授權之合作代表簽字,以昭信守。本
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繕製兩份。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簽署於臺北。
                  臺北外交部北美司
                                    李大維【簽字】
                  加拿大駐臺北辦事處
                   Hugh stephens(司徒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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