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停役人員回役或免予回役之審查作業,按其停役原因區分,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後,每月列冊定期審查。
二、因通緝、羈押、執行徒刑、拘役、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
    處分、失蹤或被俘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後,即予審查。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所定「病傷殘」,修正為「病傷致身心障礙」,理由同修正條
    文第五條說明二。
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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