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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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兵役法施行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常備兵停役或停止軍事訓練後,因體位已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軍
  事訓練,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
  役。
  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回役、免予回役之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