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照護金基數內涵之計算,以聘雇人員最後在職支給之薪額為基 準。
一、所定「聘僱人員」修正為「聘雇人員」,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之說 明。 二、所定「標準」,修正為「基準」,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之說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