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照護金基數內涵之計算,以聘雇人員最後在職支給之薪額為基
準。
〔立法理由〕
一、所定「聘僱人員」修正為「聘雇人員」,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之說
    明。
二、所定「標準」,修正為「基準」,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之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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