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與數位發展部得監督、查核前條金融輔助業者、金融機構及郵局 辦理受託事項之情形。發現有未配合監督、查核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主 管機關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定明財政部與數位發展部具有監督、查核權,並規範未配合監督、查核或 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