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與數位發展部得監督、查核前條金融輔助業者、金融機構及郵局
辦理受託事項之情形。發現有未配合監督、查核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主
管機關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立法理由〕
定明財政部與數位發展部具有監督、查核權,並規範未配合監督、查核或
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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