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1203643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 0條,自112年3月20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公庫

立法總說明

我國近年接連面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美中貿易衝突、俄烏戰爭等
外在不安定因素影響,但所幸國人同胞齊心努力,以及政府各項產業政策
與優化投資環境等及早布局到位,在疫情期間經濟表現亮眼,加以政府財
政管控與資金運用調度得宜,一百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實徵
數大於預算數,為讓民眾於疫後共享經濟成果,依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
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三條第十款及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規劃
普發現金,並就普發現金之金額、資格、方式、時間、應備資料或文件及
其他相關事項,訂定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共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規範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及得委任所屬機關執行或會同相關部會辦理
    之事項。(第二條)
三、普發現金之基準、金額與資格。(第三條)
四、普發現金方式、期間及應備之資料或文件。(第四條)
五、得委託機關(構)等直撥入帳或造冊發放之對象。(第五條)
六、普發現金之身分驗證及發放作業等事項,得委託金融輔助業者、金融
    機構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第六條)
七、普發現金之監督、查核及追回款項機制。(第七條)
八、辦理普發現金之機關(構)及承辦人員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之免責條
    款。(第八條)
九、蒐集資訊之規定。(第九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條)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