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給付之薪資,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扣繳:
一、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
屬者之起扣點。
二、給付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薪資。
前二項薪資,扣繳義務人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
徵機關。但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免予
申報。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文字。
三、現行第一項後段移列至第二項序文及第一款,並配合法制體例及本法
第八十九條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另配合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一目後段規定,增訂第二款規定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
薪資免予扣繳。
四、增訂第三項本文,以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免予扣繳之薪資,仍應
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現行第二項移
列為但書,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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