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由得標廠商進口之軍品,應以得標廠
  商為進口人,進口報單並應註明採購軍品之軍事機關名稱及相關免稅依
  據。
  前項軍品於進口放行後,軍事機關發現與原申請進口不符者,應送請進
  口地海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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