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條文關聯

前條應補繳關稅之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補繳關稅者,依關稅法第七十六條
規定除補徵關稅外,處以應補稅額一倍之罰鍰;其應繳之關稅延不繳納者
,自繳稅期限屆滿日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
金萬分之五。但以不超過原欠繳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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