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報單得申請更正之項目如下:
一、貨物輸出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加工製造廠商名稱、輸
出許可證號碼、簽證日期或輸出人海關監管編號。
二、報單類別、報單號碼、報關日期或放行日期。
三、買方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買方國家、目的地或買方海關監管編號
。
四、離岸價格。
五、運費、保險費、幣別或應加應減費用。
六、貨物名稱、商標(牌名)、規格或成分。
七、數量、重量或其單位。
八、申請沖退原料稅代碼。
九、統計方式代碼。
十、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十一、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內之成品名稱、原料名稱、規
格、數量、重量或單位。
十二、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內之原料供應商、進口商、加
工製造廠商名稱、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
十三、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內之原料核退標準文號。
十四、保稅料號及保稅貨物註記。
十五、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
十六、其他申報事項。
申報出口報單所檢附或於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製作供退稅用
之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如有漏附、誤附、漏製作或誤製
作者,應經海關查證屬實,始准予補附或調換。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至第十款及第十五款至第十六款未修
正。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十一款規定酌修第一項第五款文字。
四、參照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貳、七出口報單( N5203)各欄位
填報說明項次第三十六「貨物名稱、商標(牌名)及規格等」規定酌修
第一項第六款文字。
五、刪除現行第一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內文引號,並酌修第十二款
規定標點符號,以符法制作業。
六、參照現行出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項目十四「保稅料
號及保稅貨物註記」規定酌修第一項第十四款文字。
七、酌修第二項文字,以符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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