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
連任。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
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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