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訓練課程之師資,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並具與授課內容有關之專業者。
二、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與授課內容有關之實務經驗四年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之實務經驗年資證明,應由服務單位開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