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部主管學校應與教師支持中心密切合作,不定期辦理宣導活動並公告教
師支持中心之服務資訊,鼓勵教師利用相關資源。
教師得向教師支持中心申請支持服務;本部主管學校經教師同意後,得協
助其申請教師支持中心之支持服務。
〔立法理由〕
一、為建立完整支持體系,除由本部所設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教師諮商輔導
    支持服務外,教學現場及工作環境改善仍須仰賴學校協助。為發揮支
    持體系功能,學校角色更形重要,爰於第一項明定學校應與教師支持
    中心密切合作,辦理宣導活動並公告教師支持中心之服務資訊。加強
    學校在促進與維護教師心理健康的角色與功能。
二、第二項明定教師得自行申請支持服務,另為避免學校未經教師同意,
    逕要求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支持服務,而有標籤化教師之疑慮,爰明定
    應經教師同意後,始得由學校協助其申請教師支持中心之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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