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應依公共運動設施之種類、特性及規模等條件,評估設置管理人
員之必要性,並訂定管理人員應具備之資格、員額及配置方式等相關規範
。
公共運動設施內之設備,依法令需有專業資格人員始得操作者,管理單位
應選派合格專業人員負責操作。
第一項管理人員應定期參加教育訓練課程,提升管理知能,其課程內容及
時數,由各級政府定之。
前項課程內容應包括提升對身心障礙、無障礙及性別平等之知能。
〔立法理由〕 一、為促進公共運動設施之營運管理,各級政府應依其種類、特性及規模
等條件,評估設置管理人員之必要性,並訂定管理人員應具備之資格
、員額及配置方式等相關規範,以資遵循,爰於第一項予以明定。
二、公共運動設施設有專業設備,如游泳池內之鍋爐、機電設備等,依相
關法令需有專業資格人員始得操作者,管理單位應選派合格專業人員
負責操作,以確保各該專業設備合宜運作,爰於第二項予以明定。
三、為加強第一項管理人員之專業素養及職能,爰於第三項明定應定期參
加教育訓練課程,並明定其應參加之課程及時數由各級政府定之。
四、另依據身心障礙權利公約
第八條第二項第(d)款、第九條第二項第(c)款、第三十條第五項第(b
) 款之要求,各級政府應規劃並提供培訓課程,以加強第一項管理人
員專業素養及職能,爰於第四項明定課程內容應包括認識身心障礙、
無障礙、性別平等,進而消除歧視、偏見或其他有害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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