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承辦單位至遲應於舉辦一年前組成舉辦當年之執委會,辦理各項比賽之規
劃、籌辦及執行事宜。
前項執委會主任委員,由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執委會為辦理各項籌備事務
,得成立秘書處分組辦事。執委會組織章程及工作規範,由承辦單位擬訂
,報本部核定。
〔立法理由〕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款已明定執委會之簡稱規定,爰將現行條文
    第一項所定「(以下簡稱執委會)」予以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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