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託者應備之文件、資料有欠缺者,本部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本部得不予委託。
配合第六條之修正,爰將申請人修正為「受委託者」;另考量民間機構恐 有未能屆期補正應備之文件、資料之可能,爰明定其屆期未補正者本部得 不予委託。